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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注销也可以取消登报了?!真的吗?

2020-07-01 12:55:22 点击:

近日,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出台,取消了一大批税务证明,尤其是发票丢失、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,都不需要再登报声明,着实减轻了纳税人的资料报送负担。但是,也有会计朋友提出了疑问,工商注销是否和发票、税

近日,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出台,取消了一大批税务证明,尤其是发票丢失、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,都不需要再登报声明,着实减轻了纳税人的资料报送负担。但是,也有会计朋友提出了疑问,工商注销是否和发票、税收票证丢失一样,取消登报声明呢?

工商注销也可以取消登报了?!真的吗?

带着这个问题,小编仔细查看了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,发现其中并不包含企业注销,因此工商注销仍然要登报公告。具体又要如何操作呢?根据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,公司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、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。然后,将公司《注销公告》登报公示。公告期满45天后,进行公司清算,清算终结后,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应的文件申请注销登记。

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并未规定企业工商注销取消登报公告,但是工商注销只要符合相关规定,也可以不用刊登公告。

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《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》(工商办字[2017]17号)等信息化文件的通知,明确指出企业简易注销不再提交清算报告、投资人决议、清税证明、清算组备案证明、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。

另外需要注意的是,简易注销的适用主体为:

(1)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(未开业企业)、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(无债权债务企业)的有限责任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。

(2)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,有关企业清算组、企业管理人可持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,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。

最后再次明确,除了简易注销以外,其他情形企业注销还是需要登报公告的,切勿和发票、税收票证丢失一概而论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