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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探索创新新媒体: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详解」

2022-08-01 03:55:22 点击: 著作权法法律新媒体

作为新媒体时代的一种新兴业态,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备受关注。在该领域越发普及的今天,许多人对于它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产生了疑虑与不解。本文将通过阐述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具体案例,为大家深入探讨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的问题。此案中,法院判定王某的海报属于委托创作作品,而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的规定,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。

「探索创新新媒体: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详解」

作为新媒体时代的一种新兴业态,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备受关注。在该领域越发普及的今天,许多人对于它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产生了疑虑与不解。本文将通过阐述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具体案例,为大家深入探讨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的问题。

一、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

首先,我们需要了解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。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的相关规定,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,合同又未对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的时候,则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。同时,受托人享有署名权和对作品的保护权。但是,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方案,则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。

二、具体案例分析

接下来,我们将通过两个案例来进一步说明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。

案例一:上海某广告公司与设计师王某的合同纠纷

2018年,上海某广告公司与设计师王某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。根据合同的约定,王某为该广告公司设计了一款宣传广告海报。但是,在完成设计后,由于双方对于著作权的归属未作出明确的规定,且广告公司未向王某支付设计费用,王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确认其作品著作权的归属,并要求广告公司支付设计费用。

此案中,法院判定王某的海报属于委托创作作品,而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的规定,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。因此,在海报的著作权归属上,广告公司拥有合法权利。但是,由于广告公司未支付设计费用,王某在这一点上,享有权利要求其支付设计费用的权利。

案例二:某互联网公司与自媒体作者李某的版权纠纷

2019年,某互联网公司与自媒体作者李某签订了一份文章合作协议。协议规定:李某为该互联网公司提供3篇原创文章,且原创文章的著作权归属于李某,但在该互联网公司平台内的发布、使用和传播权利则归属于该互联网公司。同时,李某在在作品发表时必须注明来源,并保留署名权。

然而,在一次合作结束后,该互联网公司依然无视以上协议的规定,擅自发布并传播了李某所写的内容。李某认为该互联网公司已经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和作品使用权。因此,他选择向法院提起了诉讼。

此案中,法院判定李某所写的文章是委托创作作品,并且在协议中已经约定了著作权的归属方案。因此,该互联网公司发布该文章所拥有的传播权,是经过李某同意的。但是,该互联网公司在发布文章时,并未注明李某作品的来源,侵犯了李某的署名权。

三、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专家建议

最后,本文为大家提供一些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的专家建议:

1、委托和受托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该充分了解《著作权法》的规定,并明确规定著作权在合同中的归属。

2、为了在案件发生时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,委托人应该将合同及有关交流一一保存备份。

3、委托人和受托人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,不得私自突破著作权的约定,防止著作权方面的纠纷。

总的来说,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,并且存在着一些争议。但如果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案例,合理规划和约定著作权归属,这些争议可以避免或得到解决。